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28日14时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55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章安强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6447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账户股份数,下同)的52.279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510名,代表公司股
份17913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57%。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15名,代表公司股份384361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351%。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