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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cl∶ +“ 10s9s⒛ BB 传真押铒 :+g610“ “ 1∞口18ss 咖 nong1m.∞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多伦科技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多伦科(以“》”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⒛⒉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
化分红(以
“”
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己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鲵龊子槲麟分法律意见书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分红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多伦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鲵龊子槲瀵分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⒛⒛年2月19日多伦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3OO0万元 (含 )不超过人民币6OO0万元 (含 )回购价格上限每股 10。ω元(含)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根据公司于⒛⒉年8月⒛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⒛⒛年8月19日本次回购期限届满股份回购计划己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己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0OO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1o/o。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
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⒛舛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⒛⒛年5月28日公司⒛⒛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⒛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⒛zZ1年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OS元 (含税 )。 截至⒛25年 3月 31日公司总股本⒛5”0131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股份数4990000股后剩余⒛094013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50470∝。55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根据公司⒛⒉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⒛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
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每股现金股利为
人民币0.05元/股。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⒛5” 0131股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4∞0OO0股不参与
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⒛0%0131股。以⒛25年5月28日公鲵颥子槲麟李法律意见书司股票收盘价格8.Os元/股计算 :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⒒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Os-O。 OS)÷ (1+0)=8.O~s元/股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杈(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7O09z10131× 0.OS)÷ ⒛5叨 0131≈ 0。⒄%元/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卜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 Os-0.⒄%)÷ (卜0)=8。 O3⒄元/股
(三)除杈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8.03-8.0304|÷8.03≈0.0050%综上根据公司确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
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