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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法律意见书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22日14时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55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章安强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6458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账户股份数,下同)的52.281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373名,代表公司股份

170171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78%。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78名,代表公司股份383475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088%。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将已终止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13.《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5.《关于选举张铁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常小宝

经办律师:

兰梦圻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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