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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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股东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爱玛科技书面确认和承诺,爱玛科技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爱玛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所仅就与爱玛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所涉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
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爱玛科技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玛科技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爱玛科技/公司指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指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草案)》《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考核管理办法》指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限制性股票指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激励对象指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所为本激励计划指派的承办律师元指人民币元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及原因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9000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10.52元/股。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鉴于14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86000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10.52元/股(另加上同期银行利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中1名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导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另14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5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23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2024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8284000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944645),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3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3月12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一)2024年2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二)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1名激
励对象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9000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10.52元/股;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86000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10.52元/股(另加上同期银行利息)。
(三)爱玛科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爱玛科技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也未出现债权人向公司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尚需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以及股份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