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爱玛科技:爱玛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

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4、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1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8、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9、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进行确认。

第七条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登记后相关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委派人员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有关文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围。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收

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