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322号
致: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年 10月 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
3. 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5.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6年 10月 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2026年 10月 1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 66 号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副董事长金玲女士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 10月 30日 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6年 10月 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 85 人,代表股份
329232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73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919847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96%;反对
29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89%;弃权 4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55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59%;反对 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38%;弃权 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3%。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918247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47%;反对
45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37%;弃权 4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16%。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916367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790%;反对
64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94%;弃权 4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16%。
4.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金书渊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9017817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3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7459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5.5139%。
4.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鑫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9018821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3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755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5.5349%。
4.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9009621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3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663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5.3428%。
4.0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金玲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8949517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1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0629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4.0879%。
4.0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马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9009619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3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6639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5.3427%。
5.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Jessica Bian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9037911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4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9468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5.9335%。
5.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司马文霞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9037011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4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9378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5.9147%。
5.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徐胜利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9037012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4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9379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5.914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金书渊先生、张鑫鑫先生、吴晶女士、金玲女士、马成女士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Jessica Bian女士、司马文霞
女士、徐胜利先生当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列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