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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阅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四惠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1法律意见书

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34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6578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4.7892%。

1.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3836273股。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4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742273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196363946股同意,159400股反对,552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8%。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96361946股同意,159400股反对,572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8%。

(三)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96364146股同意,159800股反对,54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196010205股同意,513541股反对,548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8%。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196328046股同意,197200股反对,53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02991076股同意,198100股反对,37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2%。

3法律意见书(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003176股同意,168400股反对,54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96392946股同意,160500股反对,25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96408846股同意,163900股反对,58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96344046股同意,226800股反对,77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7%。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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