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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段容文、黄艳婷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9号

中国证监会 06-25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79号

关于对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段容文、黄艳婷等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段容文、黄艳婷、黄艳芸、杜书升、陈继明:

经查,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国际或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嘉诚国际在未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仓库设备投入确认为收入,对已退租客户继续确认租赁收入,对不享有商品交易定价权的贸易业务按总额法核算收入、未同步确认相关年度的收入成本、未按履约进度确认空调安装工程业务收入成本,未按实际采购入库的商品计提返利金额,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二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收入成本核算披露不准确。2026年4月,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相关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二、长期资产核算不准确。一是固定资产核算不准确。嘉诚国际在存货盘点中错误适用货架规格标准,并将部分已计入固定资产的货架作为抵债货架重复列入评估范围,导致2024年年报多记固定资产。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二是使用权资产核算不准确。嘉诚国际在开展物流配送业务时,未考虑公司每月支付固定租金并确认当期费用等长期租赁仓库的业务实质,未有效识别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4年年报少记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

上述问题反映嘉诚国际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段容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黄艳婷作为公司副董事长,黄艳芸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杜书升、陈继明作为公司现任或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嘉诚国际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段容文、黄艳婷、黄艳芸、杜书升、陈继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众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6月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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