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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4-25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52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45285400000

名 称关于对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惠增玉、董雪、刘海伟:

2025年1月18日,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发食品或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年度业绩预减的公告》,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60万元至370万元。2025年3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更正后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800万元至亏损1,300万元。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58.59万元。

惠发食品《关于2024年年度业绩预减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惠增玉、财务总监董雪、董事会秘书刘海伟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惠发食品及惠增玉、董雪、刘海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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