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参与年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能够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贝洪俊、魏杰、姚芳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