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6-100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披
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7),公司因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尚未完成的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相关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海通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公司子公司浙江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国泰海通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7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20 万张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5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302370.33 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512697629.67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28 号)。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 40629.48 万元,2026 年 1 月至 6 月,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 2292.19 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近日,公司、公司子公司浙江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国泰海通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余额(万元) 对应募集资金项目浙江美诺华药物化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年产 734 吨医药原料学有限公司募集资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94130078801200003467 3.44(注 1) 药技术改造及绿色节能金专户 高新区支行 增效项目”浙江美诺华药物化 “年产 734 吨医药原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学有限公司募集资 574902016310000 212.74(注 2) 药技术改造及绿色节能公司宁波分行金专户 增效项目”
注 1:该募集资金专户另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000 万元(不含利息)。
注 2:该募集资金专户另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7000 万元(不含利息)。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浙江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本小节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4130078801200003467,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3.44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734 吨原料药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19日。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悦、樊愈波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浙江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本小节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4902016310000,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212.74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734 吨原料药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7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19日。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悦、樊愈波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