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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家居: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551证券简称:奥普家居编号:2024-022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激励计划》中有1名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1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0.50万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注销股份数量(股)预计注销日期

2050002050002024年3月29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公示期45天,期间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激励计划》中有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关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上述1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0.50万股。公司本次将以回购价格5.11元/股(授予价5.86元/股减去2022年年度现金红利0.7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50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原电商事业部总经理厉慧城先生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2023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778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3998235),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预计将于 2024 年

3月29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401542000股变更为

40133700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变动前(股)变动数(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943000-205000273800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98599000398599000

股份合计401542000-205000401337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

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奥普家居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已符合实施回购注销的前提条件;本次回

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等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奥普家居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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