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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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1号大街210号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109374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670%,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48589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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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64.814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0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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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859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1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8%。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855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1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859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1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8%。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955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1%;反对13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846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9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弃权1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本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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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796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1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8%。本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796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反对1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1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8%。本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847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8%;反对9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弃权1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本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审议《选举 FangJames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9286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01%。本议案审议通过。
9.02审议《选举方胜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8894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42%。本议案审议通过。
9.03审议《选举吴兴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8895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46%。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审议《选举李井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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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48981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86%。本议案审议通过。
10.02审议《选举赵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8887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12%。本议案审议通过。
10.03审议《选举顾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888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7%。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4、5、7、8、9、10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公司已对其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上述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7、9、10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中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沈璐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蒋瑶玉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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