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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电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电力”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开网络公示的信息;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财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2025年4月22日,海兴电力发布了《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以下简称“《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以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 70013391_K02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938146712.6元。

2025年5月26日,海兴电力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

会议并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上述议案已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公司的确认,截至2025年5月30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49780股。

根据《回购股份指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元(含税)。

若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5月30日),公司总股本486264170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余额3749780股进行测算,预计实际参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482514390股。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申请采用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前后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若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5月30日)海兴电

力股票的收盘价格26.97元/股、公司总股本486264170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的股份余额3749780进行测算,按照上述公式: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7)÷(1+0)=(26.97-

0.7)÷(1+0)=26.27元/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86264170-3749780)×

0.7]÷486264170≈0.6946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6946)÷(1+0)

=(26.97-0.6946)÷(1+0)≈26.2754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26.97-0.7)-(26.97-0.6946)|÷(26.97-0.7)=0.0205%因此,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小于1%,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交易规则》《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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