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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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
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遵照第三条规定外,同时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本人岗位职责,参照同类行业、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公司薪酬平均水平确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薪酬水平进行年度评估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薪酬构成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按
季度支付,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
定;
(二)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与公司年度
经营业绩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
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一条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二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
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继续优化薪酬结构,增强薪酬弹性,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
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个人绩效: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战略规划、经营管
理、风险控制、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表现,以及个人对公司业绩的贡献程度;
(三)薪酬竞争力: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
业的薪酬数据和业绩数据,体现业绩与薪酬水平的双对标,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激励政策变动。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
制度如遇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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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