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程
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
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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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
程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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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全体董事保证公
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及时、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
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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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其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一条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且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监管机关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的自然人及其相关人员、持有5%以上
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正式披露该信息之前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该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报告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操办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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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以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统一和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完善直通披露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资产收购与出售公
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
告)如经相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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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上交所,按其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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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撰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确认;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公司董事长确认,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
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六)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到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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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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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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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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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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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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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格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
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章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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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并注意相关拟披露信息材料的保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内幕
信息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法》定义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三条由于工作失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直至
14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证券法》所定义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联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应做文字记录。以公司名义对上述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审核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管理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
制度如遇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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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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