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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起步: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ST起步 --%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安排提名

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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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其辞职报告届时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议。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并提供有关候选人的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拟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2/3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

议需于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

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为现场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其议案及表决结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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