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T&CLAWFIRM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TCYJS2022H1770号
致: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健盛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健盛集团202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健盛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健盛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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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拟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起止日期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06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1.07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相关事
宜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江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111号,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
室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五)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1月15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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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
1、截至2022年11月1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以及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26名,持股数共计151,925,96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848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
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
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
负责。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经股东大会同意通过,议案1、2为特别决议
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2涉及中小投
资者利益,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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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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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177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健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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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黄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