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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盛集团:健盛集团2025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s://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313 号

致: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等进行了合理核

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七、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差异化分红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在分红比例不超过202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净利润60%的前提下,制定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2025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25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170827312.33元,营业利润176647208.0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1739083.41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4859532.30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

公司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9945604.70元。公司拟以总股本353183149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5796500股,即以347386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6846662.25元(含税)。

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33元/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截至2025年8月7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579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4%,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量为5796500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法律意见书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353183149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5796500股不参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347386649股。

公司拟以347386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6846662.25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一)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公司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以2025年8月7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9.64元/股为前收盘价格计算,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9.64-0.25)÷(1+0)=9.39元/股。

(二)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因此虚拟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47386649股×0.25元/股)÷353183149股≈0.24590元/股。

以2025年8月7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9.64元/股为前收盘价格计算,虚拟法律意见书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64-0.24590)÷(1+0)=9.39410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9.39-9.39410|÷9.39=0.04366%<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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