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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脉: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ST通脉 --%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吉林·长春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节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和参股),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公司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董事会、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或经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董事会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募集资金出现闲置或结

余的情况下,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募集资金要求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公司制订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和本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

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并及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和募集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

情况与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五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三十二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办公会议或采用其他方式检查有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同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证券监管

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薪酬标准、降低或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制度授权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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