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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5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88号

关于对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谷物流,A 股证券代码:603565;

卢宗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孙瑞,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曾志瑛,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代鑫,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号)《关于对卢宗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关于对孙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4号)《关于对曾志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5号)《关于对代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6号)(以下合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

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0.55亿元,超出董事会

2021年9月审批的暂时补流额度2849.14万元,事后公司将超额补

1流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二是公司2021年、2022年均存在将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形,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条、6.3.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卢宗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孙瑞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曾志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代鑫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卢宗俊、时任总经

理孙瑞、财务负责人曾志瑛、董事会秘书代鑫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2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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