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8证券简称:伟明环保公告编号:临2025-047
转债代码:113652转债简称:伟22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3084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084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7月1日。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158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3084000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 2023年5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光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7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6月3日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
2023-046)。
4、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50)。
5、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3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公司实际向15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043万股。
7、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159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4172000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000股,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158人。
9、2025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1),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2025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000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25年6月19日予以注销。
10、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158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3084000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授予价格授予股票数授予激励对批次授予日期登记日期(元/股)量(万股)象人数(人)
首次授予2023年6月12日2023年6月30日9.211043159
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260万股限制性股票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
划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剩余的预留权益已失效。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人剩余未解锁股批次上市流通日期
(股)数(人)票数量(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注
2024年7月1日41720001596168000
个解除限售期
注: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90000股办理回购注销,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减少90000股至6168000股,剩余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158人。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6月30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6月29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解除限售条件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要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2022年净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第 ZF10288 号),公司 2024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净利润为270387.99万元,为计算依据。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的增长率为
64.59%,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成绩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100%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58名激
满意合格100%励对象2024年度考核结果
一般70%均在“满意合格”以上,满差0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由于个人绩效考核导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首次授予的158名激励对象办理3084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计15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84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8%。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已获授予限制数量占已获授序号姓名职务限制性股票数性股票数量予限制性股票量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陈革董事、副总裁154.530%
副总裁、董事会秘
2程鹏154.530%
书、财务总监
3章小建副总裁154.530%
4程五良副总裁154.530%
5朱达海副总裁154.530%
6李凌副总裁154.53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938281.4030%
(152人)
合计(158人)1028308.403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7月1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084000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变化的,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6168000-30840003084000无限售条件股份169839011930840001701474119总计170455811901704558119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