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0123456789
2025::;4<=
>
#@AB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
-./0123456789
2025::;4<=
>
#@AB
致: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
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14:00在浙江省温州市市
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项光明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187325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8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8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90379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24%。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50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377704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561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5.《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开展2026年度商品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0.《关于2026年度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及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4.《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部分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770639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34%;反对6036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弃权370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770200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03%;反对6445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弃权400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3770749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42%;反对5965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弃权331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71571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02%;反对5342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8585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8%;反
对53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弃权
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62480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42%;反对141799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弃权3863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7676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1%;反
对1417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9%;弃权38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71164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73%;反对56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151097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2812%;反对180135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3%;弃权2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117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80%;反
对18013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04%;弃权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89497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27%;反对5760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弃权2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55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2%;反
对576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8%;弃权
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6年度商品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70684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38%;反对6116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2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8496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0%;反
对611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弃权
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及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31814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46%;反对6025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弃权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8509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7%;反
对602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8%;弃权
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70560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29%;反对6165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弃权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8484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6%;反
对61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弃权
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271992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68%;反对77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8326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9%;反
对776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3%;弃权
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1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984217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29%;反对64877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8453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
对648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4%;弃权
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70864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51%;反对5991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7、14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4、5、7、8、9、10、11、12、13已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7、8、10、12、1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