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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物流: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定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调研采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调研会、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形式满足投资者、新闻媒体、

证券机构等对象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需求的相关活动,旨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定未来重大经营计划,专利获得政府部门批文,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以及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任何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来访接待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司制定接待调研采访管理制度的目的:

(一)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接待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畴,有利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三)通过强化接待管理与约束,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透明度。

第八条公司接待来访者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原则:

(一)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本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2(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接待人员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开展特定对象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预约登记管理原则。来访者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必须进行预约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五)归口管理原则。来访者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接待。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进行来访接待工作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来访接待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九条来访接待工作中与来访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

3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本制度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主要接待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接待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日常事务。公司财务、运管等相关部门人员可据实际接待需要,应董事会办公室邀请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接待工作。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及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上述来访者的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为来访者创造良好条件,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来访者到公司

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应提前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进行预约登记。董事会秘书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来访,经批准来访后,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来访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

相关证件等资料进行身份核实,并签署相关保密承诺。

4第十七条公司将合理、妥善的安排实地参观考察,使其尽可能多的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在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十九条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

进行记载;并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形成书面纪要。

第二十条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完成相关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有关规则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5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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