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未
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1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业务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2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若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
3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自记录起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4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
知情人单位/职证件类证件号联系方知情日亲属关登记时序号姓名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登记人身份位型码式期系间地点方式阶段
说明:
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监管要求增加内容。
2、亲属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3、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4、内幕信息具体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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