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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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
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起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
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根据股东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或者修改一次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回报规划期内,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意变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可以根据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和决策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决策和表决。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