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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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3日(星期三)14点3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禹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2024年3月1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3日14:30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
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3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82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9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84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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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假人员除外)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2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7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且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陈杰________________
王琛________________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