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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14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 28层 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43-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14点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琛律师、王浚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2024年7月2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3日14:00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

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37479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9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6324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1154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假人员除外)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34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121%;反对100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2685%;

弃权44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94%。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45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31%;反对9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

弃权3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42%。

2.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45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31%;反对9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3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

2.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072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131%;反对95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41%;

弃权312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328%。

2.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099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849%;反对3412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104%;

弃权39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47%。

2.5《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099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865%;反对340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088%;

弃权39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47%。

2.6《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100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878%;反对9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7%;

弃权284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59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1、议案2.2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王琛________________

王浚曦________________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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