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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新材:国华金泰拟资产处置涉及的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鲁同泰资评报字(2025)第0136号

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9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3737180005202500142

合同编号: (2025)0136

报告类型: 非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鲁同泰资评报字(2025)第0136号

报告名称: 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 46,745,208.83元至51,665,757.13元

评估报告日: 2025年12月09日

评估机构名称: 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签名人员: 孙玉正 (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 编号:37200186陈晨 (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编号:37180062

(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

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5年12月09日

ICP备案号京ICP备202Q034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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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鲁同泰资评报字(2025)第0136号摘要

一、项目名称: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二、委托人: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三、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指除本次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之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为实现与本次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而需要使用本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者。

四、被评估单位: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五、评估目的:公允反映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存货及备品备件的市场价值,为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这一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六、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是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是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七、价值类型:本次评估所选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八、评估基准日:2025年11月30日。

九、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

十、评估结论: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委估对象在2025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经测算为46,745,208.83元至51,665,757.13元。

十一、评估报告有效期: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 2025年11月30日至2026年11月29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

2、本次评估范围根据委托方现场指认确定,提纯原料及成品砂的数量以评估人员及相关当事双方共同现场实际称重为准,备品备件以相关当事双方现场清点数为准;

3、本次评估,评估人员及评估机构仅对评估报告列示评估目的下的委估资产价值发表专业意见,对委估资产权属的鉴定不属于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职责范围。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均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殊事项说明。

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鲁同泰资评报字(2025)第0136号正文

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在2025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均为: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4MA94DKDM5B 名称 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金成成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1-06-30

营业期限 2021-06-30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206国道南(金玺泰循环经济工业园内)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研发;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为实现与本次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而需要使用本评估报告的其他使

第4页 资产评估报告

用人。

二、评估目的

公允反映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的市场价值,为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这一公行式.M日水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是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

本次委估资产为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存货及备品备件,主要为提纯原料、成品、备品备件,提纯原料主要包括氢氟酸、固体酸、提纯母液等,成品主要为成品砂、尾砂、建筑砂等,备品备件主要包括钢球、管夹阀、衬板、香蕉筛等。现场勘查时,委估资产分布于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经济行为实现后委估资产将移地使用。

四、价值类型

通过对评估目的的分析和对评估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的状态等的了解,我们判断本项资产评估尚无对评估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的使用条件的特别限制和要求,故本报告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1月30日,该基准日是由委托人根据本次经济行为的具体安排并基于下述原因确定的:

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该基准日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评估工作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与委托人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7、《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1、《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

(四)产权依据

1、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申报及提供的资料。

(五)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2、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申报评估资料:

3、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4、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5、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介绍

评估方法一般分为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收益法是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资产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存货及备品备件无法独立产生现金流,其收益无法与企业其他资产分离和量化,所以不能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成本法难以反映市场供需变化、无法准确体现存货的市场价值波动,且无法体现存货隐含的利润,故不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故本次存货及备品备件评估采用市场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接受资产评估委托后,选派评估人员,组成项目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人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本公司接到委托人委托后,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

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估项目风险,决定承接该评估业务,并签订委托合同。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明确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时重点考虑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对象状况,资产评估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对象的性质、行业特点,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相关资料收集情况,委托人过去委托资产评估的经历及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专业、助理人员配备情况后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进行现场调查,通过询问、核对、勘察、检查等方式,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与库房管理员、财务人员共同盘点,倒推至评估基准日数量,验证核实数量的准确性;抽查采购合同、入库单、出库单、发票、成本核算方法等,核实存货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五)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通过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沟通并指导其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资料进行了解,同时主动收集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评估对象资料及其他资产评估资料,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通过收集相关资料来了解委估资产及现状,将被评估资产评估清单与被评估单位有关产权资料进行核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验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

(六)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槟弃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补充收集相关信息,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

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七)编制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按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人等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等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引导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等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人。

(八)归集整理评估档案

评估报告提交后,评估人员将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形成的、与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等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及时归档。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移地使用假设:假设资产不在原所在地继续使用,而是改变使用地点在其他地方继续使用。

(二)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清;

3、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限制性假设

1、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文件等评估相关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2、除非另有说明,本评估报告假设通过可见实体外表对评估范围内有形资产视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资产的技术数据、技术状态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委估对象在2025年11月30日的评估结果经测算为46,745,208.83元至51,665,757.I3元。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本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2、本评估结论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

3、本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本报告评估结论是由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

2、本次评估范围根据委托方现场指认确定,提纯原料及成品砂的数量以评估人员及相关当事双方共同现场实际称重为准,备品备件以相关当事双方现场清点数为准;

3、本次评估,评估人员及评估机构仅对评估报告列示评估目的下的委估资产价值发表专业意见,对委估资产权属的鉴定不属于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职责范围。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对申报材料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所填报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若存在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其他事项,委托人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并履行评估程序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3、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当价值类型发生变化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如果评估工作结束前资产价格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无法改变评估基准日,但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掌握时,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调整;

4、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重大期后事项

报告书评估结论是以2025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委估资产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这一基准日以后资产发生的重大变化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

5、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评估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评估目的等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继续使用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6、尽管我们实施的评估程序已经包括了对委估资产的查勘,这种查勘工作仅限于对委估资产可见部分的观察、以及相关管理、使用和有限了解等,未采用专业的检测及鉴定手段;

7、附件与其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可有效。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1、本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所有。委托人、被评估单

资产评估报告

位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其他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及评估明细表)单独使用或其他非全部的任何组合使用均可能造成对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误解。使用人还应当特别关注本报告书中价值定义、评估假设、评估依据及特别事项说明等。

2、本报告是关于价值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我们对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资产的产权证明等法律性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并在本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但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3、被评估资产的数量、使用、保管状况等资料均系被评估单位提供,尽管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抽查和核对,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可靠的,但我们无法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作出保证。

(二)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委托人进行资产处置这一惟一目的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目的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6、本评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评估机构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评估报告,委托人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方有效。

7、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人作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8、本评估报告共一式4份,其中1份存档,复印无效。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25年11月30日至2026年11月29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资产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5年12月9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山军同泰任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

资 产评 估师:

37180062

附件

1、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

3、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6、照片。

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货评估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11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评估价值 备注

1 提纯原料库、成品库存、备品备件 46,745,208.83元至51,665,757.13元

评估机构: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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