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8证券简称:三星新材公告编号:2026-015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及补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金尚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金尚尚先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情况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原董事长仝小飞先生因个人原因已于2026年3月27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去了其所担任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等一切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时生效,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金尚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金尚尚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离任暨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二、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情况
鉴于上述仝小飞先生的辞职生效,公司需选举产生新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金尚尚先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情况
鉴于上述仝小飞先生的辞职生效,公司需补选1名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金尚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如下:
委员会名称委员组成主任委员
战略委员会金尚尚、杨敏、金璐金尚尚
四、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情况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苏坤先生已于2026年3月底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故需补选1名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明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陈明友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后的当日,公司董事会同意陈明友先生同时接替苏坤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
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陈明友先生的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如下:
委员会名称委员组成主任委员
陈明友(独立董事)、李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陈明友
黄运通(非独立董事)李会(独立董事)、陈明友(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李会黄睎(职工代表董事)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附件:陈明友先生的简历
陈明友:男,197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从1995年7月-2018年6月,历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第614研究所会计主管、江苏中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紫光软件(无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副总裁。2018年7月至今在上海东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明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陈明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