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较好,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二、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以2022年5月27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
日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董事会以2022年5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94元/股。
独立董事:胡国柳、刘玉龙、谢雅芳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