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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昌驱动: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4 查看全文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工作机构,战略委员会必须

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1名。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1-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证券投资部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拒绝履行职务的,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说明。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2-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可以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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