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 ESG(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是指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企业活动影响
的个人或团体,如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投资者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评估公司 ESG职
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
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1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公司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公司 ESG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制度、公司 ESG 报告,以及审议公司 ESG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关注公司治理、商业道德、健康安全、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重点
ESG领域;审阅 ESG工作计划、ESG年度报告的披露信息,听取 ESG重要性评估结果汇报,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和 ESG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ESG 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利益相关方参与计划,组织利益相关方沟通活动,协调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负责公司 ESG相关管理、数据统计与分析、投资者及研究机构沟通等。
第十二条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 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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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 ESG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对 ESG工作持续改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公司实际
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
在促进社会、环境及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ESG 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本指引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九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 ESG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单独进行审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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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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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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