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3证券简称:捷昌驱动公告编号:2026-017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0000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离职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18.84元/股(权益分派调整后)。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离职激励对象(袁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1、2025年8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5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2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25年8月27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日,公司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4、2025年8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5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2.4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67人。
6、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离职激励对象(袁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10000股,回购价格为18.84元/股(权益分派调整后)。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袁野)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袁野)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及数量调整
1、调整事项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25年年度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议案尚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预计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将早于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
2、调整方法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根据以上公式及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P=P0-V=19.15-0.31=18.84元/股。
综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离职激励对象人数为1人,回购数量为10000股,回购价格为18.84元/股(权益分派调整后)。
(三)资金来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385770955股变更为
385760955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本次变动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比例(股)股份数量比例
(股)(%)(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38224695599.09038224695599.09
有限售条件股份35240000.91-1000035140000.91
合计385770955100.00-10000385760955100.00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根据上述股本变动情况,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85770955股变更为385760955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385770955元变更为385760955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勤勉职责,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五、律师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
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