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捷
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昌驱动”或“公司”)2020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捷昌驱动本次
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8号)核准,捷昌驱动非公开发行股票2439224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4999997.3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23675842.1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1324155.22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对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20685668.27元(欧元余额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对欧元汇率中间价进行相应折算),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明细金额
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283189842.19
1减:2024年12月31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150000000.00
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33189842.19
加:利息收入1210837.91
加:汇兑损益1254730.92
加: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150000000.00
减:本期募集资金支出164943754.65
减:银行工本费及手续费等25988.10
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120685668.27
减: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4834300.00
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95851368.27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上表中所示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
24834300.00元以外,其余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单存储对应募投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名称位方式项目人欧洲物流中国农业银行捷昌驱民及生产基
股份有限公司1952520104012321886790701.80活期动币地建设项新昌县支行元目欧洲物流中国农业银行捷昌驱欧及生产基
股份有限公司195254380400000670.09活期动元地建设项新昌县支行目
J-STAR 欧洲物流
MOTION 招商银行股份 欧 及生产基
OSA575904902635501 1100196.19 活期
HUNGARY 有限公司 元 地建设项
KFT. 目
三、前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483.43万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已于2026年1月5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2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及生产经营需要和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此期间如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正常支付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将已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返回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捷昌驱动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吴亮赵留军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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