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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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103号
致: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陈家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60人,代表公司股份
329232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019%,均为截止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21.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决算方案》的议案
4.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5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议案
9.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0.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和第五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833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8%;
反对24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5%;弃权150301股,占出
3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832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4%;
反对2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弃权15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决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848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2%;
反对23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1%;弃权150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09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04%;
反对2045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14%;弃权9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929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
反对2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0%;弃权66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834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2%;
反对3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2%;弃权90601股,占出
4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427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8%;反对2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1%;弃权87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1%。
关联股东徐进、刘安省、范博、徐钦祥、朱成寅、黄绍刚、周图亮、聂基辉、徐君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753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4%;
反对2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弃权237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2%。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843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
反对23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2%;弃权15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872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8%;
反对2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9%;弃权15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3%。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5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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