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本计划规定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2日,向符合条件的413名激励对象授予728.72万份股票期权。
我们认为:
1、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计划的授子
日为2022年6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本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罗正英邹荣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