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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在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
1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3月26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
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22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关于聘请 H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购买公司本次发行 H 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制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5名(代表16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8339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8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9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399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100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528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7%。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加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4月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4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议案》为
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838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105%;反对586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960%;弃权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35%。
议案5《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公司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83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131%;反对591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051%;弃权9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18%。
议案6《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1880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5持有效表决权的96.9214%;反对1556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9071%;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15%。
议案7《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770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41%;反对654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232%;弃权1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28%。
议案8《关于公司预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0228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8347%;反对3200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9798%;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55%。
议案9《关于2026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10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844%;反对820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321%;弃权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35%。
议案 10《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11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868%;反对780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583%;弃权1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48%。
议案 11《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共计11项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599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637%;反对789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6权的1.4757%;弃权1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06%。
11.02发行及上市时间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04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738%;反对785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679%;弃权1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84%。
11.03发行方式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15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974%;反对773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449%;弃权1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04%。
11.04发行规模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04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738%;反对783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632%;弃权1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30%。
11.05定价方式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12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879%;反对776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507%;弃权139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14%。
11.06发行对象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13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7持有效表决权的98.2906%;反对776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1.4507%;弃权1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87%。
11.07发售原则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13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906%;反对776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507%;弃权1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87%。
11.08上市地点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11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868%;反对77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548%;弃权1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84%。
11.09承销方式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1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928%;反对774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468%;弃权1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04%。
11.10筹资成本分析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09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833%;反对771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421%;弃权1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46%。
11.11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该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09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98.2824%;反对773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454%;弃权1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22%。
议案12《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40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416%;反对782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615%;弃权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69%。
议案 13《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590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472%;反对769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369%;弃权1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59%。
议案 14《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601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685%;反对769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378%;弃权1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37%。
议案 15《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590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467%;反对769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378%;弃权16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55%。
议案 16《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591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500%;反对767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9权的1.4337%;弃权1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63%。
议案17《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782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65%;反对621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19%;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17%。
议案18《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772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76%;反对630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781%;弃权125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43%。
议案 19《关于聘请 H 股审计机构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589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448%;反对767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342%;弃权1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09%。
议案 20《关于购买公司本次发行 H 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404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8998%;反对796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882%;弃权327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120%。
议案 21《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52256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6233%;反对1102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597%;弃权1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170%。
议案 22《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制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
10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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