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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力传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

的《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

的《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公司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8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5年9月5日。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5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甲 92 号世茂大厦 B 座 12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衍记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5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69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2679%。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467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2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67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159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30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4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8952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6%;反对1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10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0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96%;反对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97%;弃权10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8961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8%;反对6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弃权13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1%。

5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8959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9%;反对6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13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6%。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08956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7%;反对7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13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1%。

2.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8912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1%;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弃权18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4%。

2.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8951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3%;反对10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4%;弃权10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3%。

2.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6同意108893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3%;反对8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2%;弃权18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5%。

2.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8906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0%;反对14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10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5%。

2.8《关于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8937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6%;反对9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3%;弃权1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1%。

3、《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108949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4%;反对10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2%;弃权1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57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823%;反对1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8%;弃权1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2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74.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108950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4%;反对1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5%;弃权1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58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28%;反对1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73%;弃权1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9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108957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7%;弃权11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5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821%;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00%;弃权1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7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108938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1%;反对9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

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244%;反对9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21%;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108936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9%;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3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72%;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93%;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5《发行数量》

同意108937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2%;反对9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3%;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5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39%;反对9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26%;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43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4.6《限售期》

同意108933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5%;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9%;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1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218%;反对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52%;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7《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108928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8%;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3%;弃权1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51%;反对9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72%;弃权1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8《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108948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0%;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弃权13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9%。

1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56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75%;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2%;弃权1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4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9《上市地点》

同意108933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1%;反对9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0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56%;反对9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09%;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10《募集资金投向》

同意108926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3%;反对10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2%;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3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62%;反对1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3%;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5、《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8926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9%;反对10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7%;弃权13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34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300%;反对10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00%;弃权1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议案》

同意108928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1%;反对1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273%;反对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97%;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议案》

同意108936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4%;反对9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0870%;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4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474%;反对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6%;弃权1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08934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2%;反对9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3%;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02%;反对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63%;弃权1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议案》

同意108934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5%;反对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弃权1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2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64%;反对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13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2%;弃权132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108936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9%;反对9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9%;弃权13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3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71%;反对9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8%;弃权1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1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108939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1%;反对9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0%;弃权12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7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90%;反对9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3%;弃权1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9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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