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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证券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公司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

1/7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的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

(十二)公司拟回购股份、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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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所述“重大”的判断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涉及内幕信息工作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保荐

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七)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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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

进行了解,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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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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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

6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的规定,在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若公司涉嫌出现内幕交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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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广东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区分情况对不同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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