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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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738 号
致: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傅肖宁、刘贞妮律师参加永艺股份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永艺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永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永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永艺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永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1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5发行数量;
2.06限售期安排;
2.07上市地点;
2.08募集资金投向;
2.0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决议有效期限;
3. 《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8.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14:0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
6月2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永艺西路1号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
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8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9562809股,占永艺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31.538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9619850股,占永艺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总额的12.484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9942959股,占永艺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法律意见书
19.0539%。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永艺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第1-11项议题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第1-11项议题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永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