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3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9
第四章内部信息报送的责任划分.....................................10
第五章保密与责任追究...........................................11
第六章附则................................................11
1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制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送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送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述信息报送义务人系指按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信息报送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2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担责任。
第六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送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大额日常交易;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
(六)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
(七)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应报告的“重要会议”: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子公司)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子公司)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日常
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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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移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他重大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在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应报告的“大额日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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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涉及本条第(一)项第1、2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条第(一)项第3、4、5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二条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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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六)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告。
(七)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
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可免予报告,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应当报告的“重大风险”: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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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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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十五)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十六)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也应当报告。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
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十八)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包括净
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十九)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二十)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新项目的投
资计划;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二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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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的报告规定: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之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部门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指定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人。
第二十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
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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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全资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送义务人还应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相关应报告重大信息所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信息报送义务人按要求实时填写《重大信息报送表》,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三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送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起草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章内部信息报送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四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送义务人,汇
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八条内部信息报送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九条内部信息报送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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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送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送义务人履行信息报送职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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