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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通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纵横通信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纵横通信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1纵横通信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

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22日下午 14点在公司 A座

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苏维锋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2纵横通信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截至2026年5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4971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8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279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58%。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

计18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0251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058%。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

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3纵横通信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9731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9%;反对271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0%;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7239%;反对271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1378%;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383%。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9873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8%;反对302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4%;弃权7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8%。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891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12%;反对340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0%;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4、审议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2026年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5234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239%;反对315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03%;弃权10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63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1043%;反对315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9733%;弃权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9224%。

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苏维锋、林爱华、吴海涛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纵横通信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79933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5%;反对312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9%;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6、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900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9%;反对276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5%;弃权7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967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3%;反对276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5%;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96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6233%;反对276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2366%;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401%。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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