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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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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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致: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珀莱雅”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珀莱雅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
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珀莱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珀莱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珀莱雅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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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
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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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披露公告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6年6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6年7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含预留)由60.90元/股调整为59.70元/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2026年6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进行调整,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含预留)由60.90元/股调整为59.70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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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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