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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5日13:30在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18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49-50F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25年9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进行;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2025年9月5日9:15-15:00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8487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9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4024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462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05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4042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7%;

反对:4423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9%;弃权:

2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40021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28%;反对:4423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620%;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395652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77%;

反对:6459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3%;弃权:

6376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1631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51%;反对:6459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713%;弃权:6376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3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508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17%;

反对:8958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31%;弃权:

2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87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844%;反对:8958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013%;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8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93%;

反对:8967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4%;弃权:

2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35477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74%;反对:8967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076%;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8452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

反对:13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

2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4443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13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87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66%;

反对:8978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0%;弃权:

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66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697%;反对:8978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149%;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59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7%;

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7%;弃权:

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58%;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086%;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6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8%;

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7%;弃权:

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61%;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086%;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5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5%;

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7%;弃权: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4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54%;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086%;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59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7%;

反对:8969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8%;弃权:

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58%;反对:8969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089%;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6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8%;

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7%;弃权:

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61%;反对:8969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086%;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0.0153%。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505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10%;

反对:89600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34%;弃权:

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84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823%;反对:8960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021%;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496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8%;

反对:8969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8%;弃权:

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5475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61%;反对:8969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089%;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408440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

反对:26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

2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44420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26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夏崇耀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847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826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440%。

选举结果:

当选□未当选□

4.02、关于选举夏峰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结果:

同意:383975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9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954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326%。

选举结果:

当选□未当选□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03、关于选举乐君杰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939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918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074%。

选举结果:

当选□未当选□

4.04、关于选举柯军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7815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1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3795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688%。

选举结果:

当选□未当选□

4.05、关于选举陈虹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910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3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9889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875%。

选举结果:

当选□未当选□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关于选举杨黎明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384569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4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20548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436%。

选举结果:

当选□未当选□

5.02、关于选举黄惠琴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4597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1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20577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635%。

选举结果:

当选□未当选□

5.03、关于选举徐立华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4608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4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20588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709%。

选举结果:

当选□未当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曾东海

2025年9月5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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