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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京华激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规范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公司股份,规避本制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违反适用规范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具体管理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依法交易

第五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1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

2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因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规范的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第三章交易申报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3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向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间):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关申报

4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在适用规范

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分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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