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确保主营业
务持续增长,促进公司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
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1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七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八条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第九条担任公司其他具体职务的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将依据其在
公司工作岗位所对应的级别标准获得薪酬,其薪酬构成依据岗位职责及特征分别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构成,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承担的责任与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另行拟定。
第四章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按照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由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2成长能力、运营能力等考核指标组成。
第十三条考核指标、指标权重及指标值的确定及调整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战略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年度绩效薪酬考核程序:
(一)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部门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及年度经营目标的要求,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相关经营业绩考核,并提出相应薪酬分配方案。
(三)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
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处理;如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处
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薪酬支付与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应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自上述事项生效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津贴。
第十七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一般按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及绩效管理制度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奖金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3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
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相应部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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