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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创时尚: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

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10(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10(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除应当报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除应当报股东会批准的财务资助事项外,其他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若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此款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三章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3/10(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会议通知和会前沟通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将盖有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的书面通知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4/10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

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参会人员;

(五)拟审议的事项;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5/10第二十一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的书面决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

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6/10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秘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除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的,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7/10第七章董事会授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三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下列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小于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小于10%;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小于10%;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小于10%;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小于10%;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小于10%;

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必须经过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交易等事项,不得由董事长行使决策权,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

8/10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标准的,除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另有规定外,董事长有权审批该等关联交易。

第八章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求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八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9/10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九章会议决议的执行和档案保存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像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小于”、“超过”、“过半”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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