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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丰股份: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禾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禾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42、43层(110063)

42FTower1Forum 66 Office BuildingNo.1 Qingnian StreetShenhe District ShenyangChina 110063

Tel:8624-23985265 Fax:8624-23985573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禾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禾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禾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2025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2025年9月4日上午9点30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

新区辉山大街169号禾丰股份综合办公大楼7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对象为:

1.于债权登记日2025年8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禾丰转债”(转债代码:113647)的债券持有人均有

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

2.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及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2(二)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43人,代表“禾丰转债”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2120170张,占债权登记日“禾丰转债”未偿还债券总数的14.45%。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与本次会议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提案根据《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禾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提案为《关于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部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部

3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17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总数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总数的0%;弃权0张,

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总数的0%。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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