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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麒盛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

准任命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

第三条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

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监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

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董监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领取固定

监事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外部监事因出席公司监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外部监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

事、监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或者监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

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外的董监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

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董监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

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十二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关于监事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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